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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检察理论调研
第19期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编 2022年7月8日
对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思考
刘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成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随着未成年人保护“四梁八柱”的建构,未成年人保护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随着经济社会及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现连续下降趋于平稳后又有所回升的趋势,且呈犯罪低龄化、中学校园暴力犯罪抬头、财产刑犯罪猖獗等情况,犯罪手段暴力化、智能化,性质越来越恶劣,尤其是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尤为突出明显,需要对嗜血辍学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别关注。
一、失学辍学涉案未成年人犯罪的“元凶”
犯罪学研究表明,不良家庭是犯罪发生的早期重要诱因,未成年人尚未独立而仍然生活在家庭环境之中,且其身心发育尚在进行中,从而更容易受到不健康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每一个孩子,关乎每一个家庭,牵动着每个人的神经。未成年人保护中家庭保护是放在第一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7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禁止的行为。从司法案例中发现,家庭监护缺失或不利因素导致犯罪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家庭监护不力或家庭教育方式不到位。有的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有效监管,有的缺乏正确价值观引导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包括家庭环境的不健康、家庭教育的缺失等。二是单亲或离异重组家庭不稳定,未成年人缺乏应有的关爱和照护,更易诱导犯罪。
二、学校教育缺失对嗜血辍学人员成长“雪上加霜”
意识学校教育成才渠道单一。受升学率等指标因素影响,目前初中学校普遍无法兼顾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统筹发展,初中阶段“重普轻职”现状造成部分学生升学无基础、就业无能力成为“问题学生”。这类学生加上成长期、叛逆期,就越发产生厌学、畏学情绪,最终选择辍学,最后演变成罪错未成年人。
三、失学辍学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
一是心理不成熟,自控能力差。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身心发育尚不稳定,处于叛逆期,身心活动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和盲目性,失学辍学后失去了纪律和规矩的约束,受到外界刺激和影响后产生偏激行为。如在司法实践中他们会存在临时起意的想法,然后实施犯罪;二是法治观念淡薄。一些辍学的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差,对法律、规则缺乏敬畏之心,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应有的认识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预防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举措有待完善
控辍保学治理缺乏联动和监管。一方面督促复学手段偏软,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法定义务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复学手段偏软或较弱等问题实际执行效果不佳。另一方面专门学校建设滞后于显示发展需要,失学辍学学生往往成为“问题生”,个别已经出现严重不良行为,专门学下建设相对现实需要在管理、运行和教育上相对滞后。
那如何建构与治理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现路径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家庭第一责任。一是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居委会、村委会予以训诫、制止。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发现监护缺失的,一般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对监护人不履行这是对监护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或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对于多次说服仍不返校的学生,逾期不改,由司法部门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有效发挥家校衔接联动机制。建议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教师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切实可行的家校联动机制,定期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特别是针对在校有违纪或不良行为的学生,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设专门的法治课程,充分发挥学校对学生、家长的教育、引导作用。
二、加强学校教育做好控辍保学。“教育兴则国兴,教育强则国强”,学校教育不仅是传道授业解惑,更是塑造未成年人完整的人格地方,当前学校教育存在重视文化知识传播,忽视健全人格、理性人格的培养。一是多措并举拓展升学空间。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加快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有效解决高中学位不足问题,提升初升高毛入学率的同时,重视中职教育质量建设,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科学设置课程,提高中职教育的实践性。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升学分流”。督促各地积极引导重点群体学生就读中职学校,激发未成年人对中职教育的兴趣,实现初中教育与中职教育的有效对接,着力培养专业性,技能型人才,真正拓宽学生升学空间和就业渠道。二是加强专门学校建议。落实修订后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多地将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案未成年人送至专门学校,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面结合各自职能针对新法规定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和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强化对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检察监督力度。加强与政法委的沟通联系、统筹协调,完善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实现有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有危害社会及犯罪行为的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在专门学校完成义务教育。三是分级干预,教育矫治。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区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不良行为的由监护人、学校加强管理;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构建家、校、村(社区)、公安为主体的立体预防体系,及时预警,关注重点人群,采取训诫、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社会服务、社会管护等教育矫治措施,提升犯罪预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将其送入专门学校。四是完善校园法治教育体系。建议省级教育部门联合司法机关编制相对独立于德育的专门法治教育教材,将专门法治课列入中小学日常在校课程,并在考试考核中予以相应体现,有效改变单纯以文化课程评价学生的模式,减少学生因文化成绩不佳而厌学、辍学的情况。在小学、初中阶段开展青春期教育,用专业的教材、由专门的讲师授课,帮助广大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自我,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
三、强化政府保护职责,联动做好依法控辍。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制裁作为最后一种教育手段,可以提示其行为的边界,澄清规范之要求,正是因为制裁选项的存在才使制裁之外(家庭、学校、社区等)教育措施的有效性得以强化和被支持。来成年人失学辍学应做好关口前移,做好事前预防,避免事后程序性或实体性的“制裁”。公安、检察、民政、教育等相关取能部门应做年九年义务教育内失学辍学孩童的劝返和关怀工作,街道、社区应会同妇联、社会公益组织等多方力量,针对孩子辍学的原因制订不同的挽回和关怀方案,最大限度争取失学辍学人员重拾课本、重返校园,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一步完善“先劝后诉”机制,按照行政督促复学工作机制要求,掌握学生失学辍学背后真正的原因,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劝返复学和预防工作,做到“应返尽返”。对经多次上门劝返、下发通知书后仍拒不返校的,检察机关应发挥监督职能,督促乡镇政府依法对法定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
四、凝聚打击网络犯罪的合力。加强综合干预力度,协调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管理部门集中开展对网吧、KTV等娱乐场所的定期检查,减少不良网络的影响。街道、社区应定期了解辖区失学辍学家庭情况,及时提醒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对缺乏有效的监护家庭,定期在辖区内开展有关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活动,向相关家庭特别是单亲、留守儿童家庭传授知法、守法观,同时开展必要的监护救济。
五、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全面司法保护职能。一是更新司法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好惩戒作用的同时充分考虑失学辍学人员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自觉扛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导责任。实践中,不少地方存在案结事了的确死,没有从全面司法保护的角度去办理案件,发现类案问题因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积极作为,导致失辍学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二是积极履职,强化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开展公益诉讼监督不再是“软任务”而是“硬指标”,更是法定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应加大法律实施的监督力度,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发出督促监护令,做到能发尽发,不断积累经验,提升督促监护令的刚性约束,形成震慑。同时,联合教育、公安、妇联等单位开展义务教育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类案问题应及时发出检察建议,针对众多未成年人失学辍学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对于已失学或辍学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关注、分析其失学或辍学的原因,并细化工作方案,“挽救一个是一个”,联同教体局、学校、社区、家庭等各方面力量,尽其所能、用尽其力促使失学孩童重返校园。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检察机关将以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依法进行监督为抓手,强化法律监督,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严格落实控辍保学机制,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用心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